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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而不同:律師與法官之間
發布日期:2014/09/01
張忠斌
編者按:張忠斌院長在繁忙的審判實務與管理工作之余,多年勤耕不綴,高產量地出版專著、撰寫論文、授課講座。在他擔任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刑一庭庭長時,時任湖北省高級法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現任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張堅曾做過這樣的評價:“湖北法院系統的刑事審判工作,王晨同志(時任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分管刑事業務副院長,現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是一面旗幟,忠斌同志是一個標桿”。可見對其業務能力與地位的高度認同與評價。忠斌院長長期以來一直十分關注并支持律師行業的工作,曾多次受邀給全省及地市律師授課講座,他對律師職業非常了解與理解。他欣然接受本刊邀請,慷慨奉獻其與十堰市律師交流的 “和而不同:律師與法官之間”一文,以饗法律人及社會各界。他認為“和而不同”比較準確地反映了律師和法官的關系。誠然,律師與法官、檢察官、公安干警都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組成人員,雖然各自職能定位不一樣,但是大家共同維護和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法律的尊嚴、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這一最終目標是一致的。正因為有了律師,司法機關才能夠對案件的辦理更為放心,更為公正。為此,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規范與處理律師與法官、檢察官、公安干警之間的合作與對抗關系。“彼此珍惜彌足珍貴”,“共同迎接法治的春天”,忠斌院長的這一觀點誠懇樸實、破題點金,為當前我們建立新型的律師與法官、檢察官、公安干警關系,提出了極具參考價值的意見與建議,值得法律職業共同體思考與借鑒。
“和而不同”的含義是,和睦相處但不隨便附和。“和而不同”比較準確地反映了律師和法官的關系。當然,有的人不一定這樣認為。前不久我看了兩篇文章,一篇是《律師與法官,離冤家很近,離共同體很遠》。還有一篇文章是《厭惡?同情?尊重?律師眼中的法官是咋樣》,這兩篇文章中的觀點有它的片面性,但多少反映了一部分人的心理。
一、我們是法律職業的共同體
法官和律師之間至少有以下三點是相同的:
1、有共同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技巧。法官和律師學的都是同一部法律,有的是師出同校,甚至師出同門,老師都是一個,只是因為走出了校園,社會分工不同,有的當了律師,有的當了法官,但是有共同的學歷背景、知識背景是不可能否認的,而且準入門檻都是司法考試,都是一份考卷。律師和法官有共同的舞臺就是法庭,在法庭上法律程序、訴訟技巧和規則都是一致的。
2、有共同的法律思維。法律職業人與政治家的思維是不同的,主要有五點區別:思維的語言不同。作為法官和律師,要用法律語言來思維和表達,政治家則要用通俗的語言來表達,讓更多的民眾能夠理解他的施政方針,當然現在提法有些改變,法官和律師也要講家常話,針對不同的訴訟對象要講不同的語言,我覺得律師也應該是這樣,但根本的要求是法律語言。十堰市350萬人口,116萬是貧困人口,對這個群體在訴訟過程中就只能講家常話,不能講過深的法律語言,他聽不懂。我曾經在房縣調研的時候,開庭之前一位老頭坐那兒,我問:“你是原告還是被告?”他答不上來。后來我又問:“你是告別人還是別人告你?”他說:“別人告我”,我才知道他是被告。如果你和他講過多的法律語言,他聽不懂。反過來,如果在武漢或北京出庭,仍然講十堰的方言,別人會覺得這個律師不地道,所以我們要培養法律語言。思維的方向不同。律師和法官是往后看的,政治家是往前看的,高瞻遠矚、規劃。每年開人大會,縣長、市長、省長都要承諾辦十件大事,但是法官和律師是不行的,他們是對已經發生的事實通過證據予以重現,那就是法官和律師的職責,必須往后看,不能往前看。思維的程序不同。律師和法官必須嚴格遵守程序,三大程序法規定違反程序的無條件發回重審,這是沒有余地的。但是行政行為不同,我們國家要依法行政,但是在目前這個社會轉型時期,社會要加速發展的話如果都嚴格按程序,那么行政效率上不來,因為我們國家目前特殊的體制,對我們行政訴訟提出了新的要求。行政訴訟是不能調解的,但是后來出現了行政訴訟協調機制,變換了一種說法。十堰法院去年創造了行政訴訟“圓桌審判”,就是要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在一塊協調,把問題解決。對情理的關注度不同。對于法官而言,是不能過多表露情感的,但要同情弱者,只能從宏觀的層面上,價值取向上是可以的,個案中不能明顯表現出來,法院是一個講理的地方,你只能講“理”,當然律師我認為也應該是這樣。但是政治家不同,政治家的情感很重要。愛民的情懷要展示出來。中央“八條規定”的出臺反特權化,是一種“情”的關注。對結果的判斷不同。任何一個訴訟一旦進入訴訟程序,法官就不能拒絕裁判,必須作出結論,非此即彼。政治家不同,他對任何行為的處理要有一個權衡利弊,要實現利益的最大化,某種程度上是一個模糊的東西。但法官和律師的思維都是法律思維,總體上是相同的,至少都是希望案件公正,案件審理能夠忠于事實,案件能夠按程序走,案件公開。即重證據,重程序,重事實。
3、有共同的職業追求和職業信仰,或者說職業的價值取向。因為律師和法官都希望忠誠于法律,捍衛法律的尊嚴,捍衛正義的實現,要有做人的基本的真誠,都不能丟棄自己的人格,不能把法律變成自己的一種撈取好處、撈取私利的工具,這些職業道德對法官和律師是通用的。前不久我看了《律師的五重境界》一文,文章講到,“律師是一個看起來很美,說起來很煩,聽起來很富,做起來很難的職業。”如十堰有400多執業律師,全市法院在一線辦案的法官也就是400多人,一名法官基本上有了一名律師,競爭是很激烈的,所以做起來很難,特別是社會上有一些人員一直對律師存在誤會。但是作為律師應該怎么定位,確實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這篇文章對律師的定位有“五重”,也就是有“五種人”。一種人認為律師就是“一個飯碗”。這部分人做律師就是為了掙錢,為了衣食住行,誰給錢就為誰說話,誰給錢多就多為誰說話,為了賺錢,甚至不擇手段。刑事訴訟法修改引入對抗制后,訴訟風險加大,不少律師為了打贏官司,偽造證據,翻了船;第二種人把律師當作“一份工作”。工作的目的可以是為了謀生,也可以不是為了謀生,可以是為了證明自己,也可以是退而求其次的無奈選擇,就是為了工作;第三種人把律師當作“一類職業”。如果把律師當作或看作一種職業,則律師就像法官、檢察官、警察、教師等職業一樣,要恪守職業道德、職業規范和職業評價體系,這應該是律師更高一層的境界;第四種人認為律師是“一種專業”。因為律師的專業性很強,具有不可替代性,律師的核心特征就是具備必須的法律專業知識,而且這種專業知識的積累與運用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并獲取職業資格證書;最高的一種境界就是把律師當作“一項事業”。事業是由職業人自己確定的人生目標和理想,無論待遇高低、環境好壞,無論榮辱、順逆,都將義無反顧,堅持不懈。像我們的張思之老前輩,他很少打贏官司,但是從來沒有動搖他律師界泰斗的位置,這就是真正的大律師,他就是把律師當作一項事業來做。
二、彼此尊重彌足珍貴
法官和律師畢竟不同,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職業人,既然有不同就要相互理解,相互尊重。那么有哪些不同?我認為主要有三點:
1、中立與非中立。在訴訟中,法官是處于絕對中立的地位,超脫于公訴人和被告人,超脫于原告和被告,他的主要工作就是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作出裁判;律師在代理活動中就不同了,他總是在為其中一方的利益進行訴訟代理,處于非中立的地位,尤其在民商事訴訟活動中,或者作為原告的訴訟代理人,或者作為被告的訴訟代理人,律師總是以被代理人的意志進行訴訟代理活動,當事人所期待的利益最大化,也決定了律師必須以自己的法律知識和訴訟技巧來實現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這就決定了律師的非中立性。
以我主持刑事案件庭審的經驗,死刑案件辯護的目標、追求是什么?值得思考。當然當事人要免死,但是作為律師如果把第一目的定位為為了免死的話,這個辯護就可能不成功,有些案件是明擺著的必須判死刑,你還要辯護?我就遇到過幾個事:
一是無話可說的尷尬。他的當事人手段殘忍、動機卑劣、后果嚴重,又沒有自首、立功,也沒有賠償能力,可以說“罪該萬死”,有的律師坐在辯護席上無話可說,最后是尷尬的下臺。這有兩種可能,第一個是可能有的死刑律師是法律援助,不負責任,他本來沒有思考,這樣是不負責任的事,你至少坐在臺上作為一個法律職業人,舞臺在法庭,你應該多少說些話。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的一段話可以給大家帶來思考。他說:“研究法律的,有時必須跳出法律;研究具體案件,有時必須跳出具體案件。”像這樣的案件就不能局限于法律或者犯罪構成來進行辯護,應該從他的出生、人生軌跡、走向犯罪的原因,有家庭的、社會的、體制的影響來進行辯護,喚起被告人的良知,喚起被害人或其家屬的理解,這也是一種成功。
二是“無罪律師”的出現。有的律師為了博取委托人的好感,不惜歪曲事實,歪曲法律,喪失法律人的立場作出有悖于法律常識的辯護。如一起入室搶劫殺人案,被告人在搶劫時遭到被害人反抗后連刺數刀致被害人死亡。辯護人在辯護時說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被害人反抗的結果,他還反問道:如果他不反抗,被告人就不會殺人。你為被告人開脫罪責不能這樣開脫啊!還有個別律師,無論接受什么樣的案件,辯護觀點都離不開“兩不”,即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既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怎么能定罪呢。當然你要說事實不清也可以,但要說出個所以然來。更可笑的是我認識的一位律師,他每一次開庭都說:“我認真閱讀了卷宗,會見了我的當事人,我的當事人痛哭流涕,表示沒有作案,請法官當庭釋放我的當事人。”兩個月后,一聲槍聲結束了他的當事人的生命。“無罪律師”是沒有認真閱卷、認真思考的結果。
三是角色錯位,充當“第二公訴人”。律師是為了他的被代理人說話的,罪重罪輕,有罪無罪,你要往輕了說,但是有的律師,他發表的辯護意見是“公訴人對案件的定性成立,證據確實充分,希望法庭公正判決”。這是辯護人該說的話嗎?當然現在檢察院當“第二辯護人”的也有。我曾看過兩則報道,一則是一位叫趙宇的律師,他曾經為被告人作了個重罪辯護。被告人李錚本來被公訴機關以涉嫌詐騙罪起訴,趙律師在庭上卻建議定非法集資或合同詐騙罪,此罪名之量刑,比公訴方指控的詐騙罪要重。這一“壯舉”在當時律師界引起了很大的反響,這叫踢“烏龍球”。另一則新聞是楊佳襲警案。他的律師叫謝有民,謝有民同時擔任上海閘北區政府的法律顧問,楊佳所襲的是閘北區公安分局,正屬該區政府治下。嚴格來說他不能接受這個案件來做辯護,因為《律師法》明確規定,律師“不得代理與本人或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結果他依然不顧這個規定答應被告人做他的辯護律師,但是他在庭審中說的話更加引起法律界的責難:“楊佳犯罪情節這么嚴重,量刑上幾乎沒有什么疑問,估計是死刑。”
四是觸摸“紅線”。個別律師不惜偽造證據、竄供、到看守所違規給他的當事人提供立功的線索。最高人民法院發現這個問題后規定“違法取得立功線索的,不能認定為立功”。還有的是出錢買通法官,賄賂法官?,F在社會上說律師賄賂法官,這個觀點我不很同意。律師和法官之間到底是誰腐蝕了誰現在不好說,我們有些法官職業道德也有問題。
五是不顧被害人的感受。有的律師在庭上過多的指責被害人而為被告人開脫罪責,這個定位是對的,但是應適可而止,我主張更多的可以在庭下和法官交流。我經歷過有的當事人和律師在庭上就吵起來,有的一出法院門就被圍攻,人身安全受到威脅?,F在這個社會維權意識越來越強,再說“面子是中國人的精神綱領”。切莫傷別人的面子,而且很多被害人都死去了,還說那么多干嘛呢,說到最后你就脫不了身,你的人身安全就受到威脅。
2、多向度與單向度。法官是作為中立的裁判者來審視整個案件事實,從超越當事人各自利益的立場來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法官的理念是根據案件的實施情況正確適用法律,這樣必然會全盤地來考慮整個案件情況,而不會從一方當事人的角度來考量案件事實。在許多情況下,法官甚至會將一個特定的具體案件置于整個社會的宏觀背景之下,來考慮案件的處理,這非常重要。湖北省高級法院李靜院長要求我們:“處理案件要兼顧立法精神、司法原則、法律規定,注重利用和諧手段,從法律視角判斷是非,從社會視角解決問題,從政治視角檢驗效果,實現‘案結、事了、人和’”。這三個視角是法官必須要考慮的。但我們律師可能只從法律視角來判斷問題,現在對法官的定位不僅是法律工作者,也是社會工作者,同時還是群眾工作者。當然,對律師的定位問題,是法律工作者還是社會法律工作者,爭論也很多,但是應當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
律師基于其職業特點,在訴訟活動中會從盡可能有利于被代理人的角度去理解法律的規定。法律無論規定得多么詳細也不可能將社會上的萬千現象加以具體規定,總會給人們以解釋的空間和余地。我們的律師就盡量在這個空間中尋找有利于自己當事人的解釋,用自己的解釋來影響法官對法律的理解,這是可以的,而且是有利的,有利于法官兼聽則明。
目前,人民法院的工作可以說面臨前所未有的糾結。當律師難,當法官也難。為什么這么說呢?就是因為我們的社會已提前進入了“訴訟社會”,各種矛盾糾紛紛紛涌向法院,但是法院在目前的體制下它的職能無法解決所有問題,導致法院成了“第二信訪局”。在這個漩渦和矛盾中,法官也非常難當。說我們國家目前已經進入了“訴訟社會”,怎么來界定這個社會是否進入“訴訟社會”是有一個標準的。如果一個社會呈現涉法糾紛急劇增長,訴訟案件層出不窮的態勢,且每年約有10%的人涉及訴訟,就可以說它已經進入“訴訟社會”。那么,我們國家現在是一個什么狀況呢?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每年有1億2千萬(也就是占全國人口的9.2%)左右人次牽涉各種訴訟或準訴訟、類訴訟程序,所以說我們國家已經進入了“訴訟社會”。但是我們國家進入“訴訟社會”是屬于提前的,進入訴訟社會并不是壞事,是個好事,有了問題打官司,這次中央的改革就是所有的信訪要改革,改革的方向就是信訪要納入訴訟渠道。
20世紀70年代美國就進入了“訴訟社會”,整個社會很有序,一個是它的民眾愛法律如愛父母,就是對法律的信仰;二個是美國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司法制度,并且具有龐大的律師隊伍,應該說為訴訟案件的快速增長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空間。但我們不具備“訴訟社會”的基本條件。
沒有信仰法律、信服裁判、信賴法官的社會氛圍。中國是一個以農村為主體的農業社會,農民占絕大多數,雖然城鎮化進程在推進,但仍是一個相當漫長的過程,人進了城,但是文化修養、思維方式沒有進城。我們現在的法律修養是什么程度呢?應該說我們的黨政干部在某種程度上素質比較高的,但是我們黨政官員目前的法律信仰是什么狀況。有一個省對350名黨政官員的法律素質進行了封閉式問卷調查,地廳級干部34人,縣級干部59人,科局級干部158人,有27%的干部竟沒有學憲法,對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的關系這樣一個憲法常識問題,回答的正確率僅有56%。在問到“您處理違法行為時,您的上司來電話說情,這時你首先想到的是什么?”表示能繼續依法辦事的為66.1%,準備迎合領導意圖,而違心地打點折扣的占33.9%。黨政干部群體都只有這個法律信仰,還談我們的老百姓呢?
再者,信服裁判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2011年,各類案件一審后當事人服判息訴率為90.61%,二審后達到98.99%,2012年,一審后當事人服判息訴率為91.2%,二審后達到99.4%,這個數字真實,但是現在老百姓對法院的評價為什么沒有達到99.4%的高度呢?經過調查,一個案件平均涉及到6個人,一年我們就假設按這個比例至少有50萬左右的人涉及到訴訟,就0.6%的這個群體就可以對整個司法的社會評價帶來不可逆轉的影響。
通過調查,對十堰中級法院的裁判滿意度有96.8%,就是這個3.2%的群體也不小,所以說人們對法院評價不是很高,這部分人不信賴裁判不信賴法官。我們法官的工作是艱辛的,能夠達到99%以上的滿意度不簡單。社會上有些人認為法官不負責任,不敬業,這個看法是片面的。
法院的職能轉變后配套措施沒有跟上。在社會轉型時期,法院必然要承擔更多的解決社會矛盾的角色,法院不再只是國家的專政工具,而要承載更多的社會使命。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與社會的分離,人們的法制意識逐漸覺醒,對法治的期待值逐漸提高,過去那種有矛盾、有糾紛找單位、找政府,通過行政手段解決糾紛的現象大大減少了,法院的壓力越來越大,但配套措施沒跟上。現在法院和過去相比只有辦案經費的問題解決了,過去法院靠自己創收來解決工資福利,這是非常危險的,怎么有司法公正呢?但是這個問題中央看到了,現在法院財政保證是相當充足的。但是這個問題解決了,但還有很多細節問題沒有解決。
一是案多人少的矛盾。全國法院法官近33萬人,其中至少40%不在審判執行崗位,一線辦案法官19萬,每年辦1220多萬件案子,人平結案64件,沿海發達地區法官辦案數更多。如:浙江人均辦案154.5件,廣東東莞第二人民法院人均結案402件。有限的工作時間要辦這么多案子,要么犧牲法官的健康,要么犧牲案件的質量。十堰法院共有干警935人,有審判資格的是631人,一線辦案的法官是454人,去年案件數是44691件,茅箭法院人均結案時166件,張灣也是100多件,多數法官在超負荷勞動。
二是孤軍奮戰局面。長期以來形成一種思維慣性,認為只要是案件進入了法院,就是法院的事,其它部門躲之不及。實際上有些糾紛,黨委政府解決不了的,法院是絕對解決不了的,但是現在的黨政官員遇到問題后都是說“依法解決”,引導人民群眾到法院來了,“依法解決”不等于“依法院解決”。
三是能力不足。我對十堰法官的總體評價是三低:學歷層次低,真正的本科出生的只有22%,全日制法律專業本科畢業的是有18%;基層基礎底,兩個城區法院為案件數量所累,六個縣級法院留不住人,進不了人,鄖縣法院進來10個大學生走了9個;爭先創優意識低,十堰地處鄂西北邊陲,與外界交往少,不愛學習,不鉆研業務,與外界比起來差距較大。
法院現在面臨三大糾結:一是案件受理的數量持續增加。十堰的案件數量在全省僅次于武漢、宜昌、襄陽,穩居第四。如果把宜昌、襄陽的減刑假釋剔除以后,他們的案件數量比我們少,這是有點不正常的。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受案數量從2008年到2013年增加了29.3%,最高法院這五年來增加了174%。
二是法院已成為“第二信訪局”。無論哪級法院,特別是級別高的法院都有上訪滯留人員。根據最高法院調研,法院現在可以說是“第一信訪局”,信訪量已經大于黨委、政府的信訪量。
三是法院已經成為社會輿論的焦點。有的當事人采取拍照、錄像、雇傭私家偵探等手段對待法院和法官,全國發生多起針對法官的暴力事件。
3、平衡與失衡。不管是原告的律師,還是被告的律師,他們代表的都是各自當事人的利益,必然會向法官提出自己對案件法律適用的主張,盡可能以自己的法律認知去影響法官對案件的法律認知。在訴訟中,一方利益的受保護必然導致另一方利益的受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失衡的。這種狀況很正常?,F在對法官的監督為什么這么強烈?就是因為法官掌握的是對私權利的裁判,案件雙方原被告一方得的多,另一方就少。所以我們的法官必須從案件的全盤加以考慮,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就要和律師的觀點發生碰撞,在碰撞中取得雙方理解。
律師不能平衡,只能失衡。假設以后發展的方向是律師也要承擔社會責任,應該也要起到社會平衡器的作用,不能把矛盾越挑越大。
當前處理案件的難度和平衡利益關系的難度越來越大,其原因在于:
一是案件類型日益復雜,涉及民生案件增加,群體性訴訟增多,過去常見的是刑事案件和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現在類型就很多了。這幾類案件現在是比較難處理的:企業改制、破產涉及的勞資、社保問題;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問題;涉農案件審理和執行難度問題;勞動爭議引發的矛盾,現在勞動爭議案件呈90%以上的速度增長,產業工人、農民工維權意識增強;非法集資引發的矛盾很大;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全國目前這類案件數量呈30%的比例增長。
二是當事人利益博弈的心理、爭取利益最大化和勝訴的欲望強勁?,F在當事人的維權意識和博弈心理太強了,所以說我們作為法官和律師在受理案件的時候,至少應該給當事人一個比較明了的說法,不要把他的欲望越調越高,不然你會在他的欲望烈火中得到永生。
三是案件事實與法律規范之間呈現張力。目前我們法律規定不明確,法律缺失,法律規定得比較模糊,對法律的解釋不一致,法官與法官不一致,法官與律師不一致,律師與當事人不一致,這就帶來很大的隱患,造成社會對法律的不信任,導致我們目前處理案件的難度加大。
三、讓我們攜手走向法治的又一個春天
十八大以來,對法治的重視程度進一步加大。十八大報告專門提到了“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十八大會一開,2012年12月4日,習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頒布30周年大會專門提到“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一個月過三天的時間,2013年1月7日,習近平就做好新形勢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是一個很高的高度。2013年2月23日習近平又召開了中共政治局進行了第四次專題學習,主題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3月17日,李克強總理答記者問的時候,其開場白就有這樣一段話:“我們將忠誠于憲法,忠實于人民,以民之所望為施政所向,把努力實現人民對未來生活的期盼作為神圣使命,以對法律敬畏、對人民敬重、敢于擔當、勇于作為的政府”。他把對法律的敬畏擺在對人民敬重之前,將法治提高到一個相當重要的地位。
律師和法官是推進和維護國家法治這架馬車的“兩個車輪”。把法官和律師丟掉了,不可能搞法治,法治進程不可能推進。在人類的法制史上,律師是發揮了重要作用的。從某種程度上說,律師對法治的進程推進作用高于法官,很多重大的法治進程都是律師做的貢獻。比如孫志剛事件,導致1982年5月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被廢止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的出臺,這次勞教制度的改革也有律師的功勞,很多律師對社會的貢獻是不可泯滅的。比如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最大貢獻之一應該說是對辯護制度的改動比較大,律師的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的問題有望得到緩解,這是一種文明進步。在法治的春天里,讓我們這兩個車輪并肩同行。
(根據張忠斌院長2013年4月20日給十堰市律師授課時文稿整理)
作者簡介:
張忠斌,男,1967年12月出生,漢族,刑法學博士,全國審判業務專家,中共黨員,湖北松滋人。武漢大學、華中科技大學、上海同濟大學、長江大學、湖北汽車工業學院、鄖陽師專特聘教授。在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18年,歷任副庭長、庭長、副院長等;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3年,歷任副庭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2011年元月,調任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2014年6月,調任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主要學術成果有:博士論文《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研究》已由知識出版社出版;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參與撰寫了《刑事審判的價值取向》一書,填補了我國法學研究的空白,被多省、市法院選作法官培訓教材;在《刑法論叢》、《法學評論》、《人民司法》、《光明日報》、《中國審判》、《人民法院報》等報刊上發表學術論文7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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