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豐創立于1995年,是一家經湖北省司法廳批準成立的綜合性合伙制律師事務所
立豐學術 | 李黎獲得“第一屆優秀法律文書”民事類優秀獎
發布日期:2017/09/07
湖北省司法廳、湖北省律師協會主持編撰的《楚天法治——湖北省律師行業優秀法律文書匯編》近日出版。我所律師獲得佳績。小編將會陸續推出優秀作品。
本期為第一屆優秀法律文書民事類優秀獎獲獎作品——《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十堰市利通物流有限公司訴馬某來、馬某禮、謝某英、馬某應、馬某輝等機動車交通責任事故糾紛案代理詞》。作者為本所合伙人李黎律師。
● 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 2011.06 被襄陽市社工委評為“全市社會組織優秀黨務工作者”
● 2017.4獲洪山區司法局律師進社區法制講座“優秀法律課件”三等獎
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湖北**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上訴人馬某來等五人的委托,指派我們作為其二審代理人參與訴訟,代理人認為本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當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應當駁回其上訴請求,具體理由如下:
一、上訴人均主張上訴人A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與本案無關,此理由不能成立。
上訴人認為本案有兩份事故認定書,其中一份事故認定書即襄二公交認字(2012)第C003號(C003-1)事故認定書未提及上訴人某公司所有的鄂C7****號車,就片面的認為某公司與本案無關,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兩份事故認定書僅是分別就兩起事故的發生原因及各方責任方面簡單地進行了認定,對被害人馬某兵的死亡原因問題并未未予明確,故不能因本案有兩個事故認定書,就割裂兩起事故之間的關聯性、武斷地認為上訴人對馬某兵的死亡結果沒有責任。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案件證據之一,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決定是否采信,事故認定書不是評判本案各方責任的唯一依據。
二、上訴人稱趙某駕駛的C7****號車追尾已發生事故的鄂F****6號車系單獨的、另外一起事故,未導致馬某兵原有傷情加重,此主張與事實嚴重不符。本案趙某駕駛的C7****號車追尾是導致馬某兵死亡的原因之一,兩次事故之間具有緊密的關聯性,只是因責任大小難以確定故由上訴人與其他責任方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如下:
首先,被害人馬某兵在第二次事故中亦遭受來了鄂C7****號車的猛烈沖撞。根據《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意見書》,本案中馬某兵乘坐的鄂F****6號貨車在第一次事故中與鄂F****8號貨車相撞,馬某兵遭受了來自前方的傷害,被卡在了車內,空間狹小,上身能活動,下身不能動,等待救援(見陳某2012年2月17日筆錄第2頁);在第二次事故中,鄂C7****號車以超過法定時速兩倍、高達75km/h的速度,從右后方對鄂F****6號貨車又進行了一次猛烈的撞擊,致使鄂F****6號貨車向前滑行十余米,并致使已經被卡在副駕位置上的馬某兵基于慣性身體猛然向前方撞去、再向后倒下,使其在已被卡住的情況下再次承受了巨大的傷害,這是生活常識,是根據經驗就可以判定的事實。故上訴人在上訴時稱某公司所有的鄂C7****號車因鄂F****6號貨車前方已無其他物體故未致使馬某兵傷情加重的理由,即不符合客觀事實,也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說法,對被害人家屬來說無疑又是一次心理上的傷害。
其次,一審判決認定由鄂C7****號車的車主即本案某公司與另外兩輛車的車主承擔平均賠償責任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被害人馬某兵在短短的時間內聯系遭受了兩次嚴重傷害,三輛車均有責任,但因各方的原因力大小無法確定,故一審判決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即“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判令涉案三輛車車主何洪波、陳某生及上訴人某公司對被害人家屬因馬某兵的死亡遭受的損失承擔平均賠償責任,是符合客觀事實的,且適用法律恰當,既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彰顯了社會公平正義,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三、上訴人中國某股份有限公司A中心支公司主張按無責情形僅賠付12000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由前文所述,由于鄂C7****號車的違法行為也是造成被害人馬某兵的死亡結果的原因之一,故某公司應與其他車主共同承擔平均賠償責任,某公司A中心支公司主張按無責情形賠付不符合客觀事實,也無法律依據,依法不應予以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恰當,二上訴人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請求貴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謝謝!
● 2011.06 被襄陽市社工委評為“全市社會組織優秀黨務工作者”
● 2017.4獲洪山區司法局律師進社區法制講座“優秀法律課件”三等獎
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湖北**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上訴人馬某來等五人的委托,指派我們作為其二審代理人參與訴訟,代理人認為本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當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應當駁回其上訴請求,具體理由如下:
一、上訴人均主張上訴人A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與本案無關,此理由不能成立。
上訴人認為本案有兩份事故認定書,其中一份事故認定書即襄二公交認字(2012)第C003號(C003-1)事故認定書未提及上訴人某公司所有的鄂C7****號車,就片面的認為某公司與本案無關,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兩份事故認定書僅是分別就兩起事故的發生原因及各方責任方面簡單地進行了認定,對被害人馬某兵的死亡原因問題并未未予明確,故不能因本案有兩個事故認定書,就割裂兩起事故之間的關聯性、武斷地認為上訴人對馬某兵的死亡結果沒有責任。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案件證據之一,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決定是否采信,事故認定書不是評判本案各方責任的唯一依據。
二、上訴人稱趙某駕駛的C7****號車追尾已發生事故的鄂F****6號車系單獨的、另外一起事故,未導致馬某兵原有傷情加重,此主張與事實嚴重不符。本案趙某駕駛的C7****號車追尾是導致馬某兵死亡的原因之一,兩次事故之間具有緊密的關聯性,只是因責任大小難以確定故由上訴人與其他責任方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如下:
首先,被害人馬某兵在第二次事故中亦遭受來了鄂C7****號車的猛烈沖撞。根據《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意見書》,本案中馬某兵乘坐的鄂F****6號貨車在第一次事故中與鄂F****8號貨車相撞,馬某兵遭受了來自前方的傷害,被卡在了車內,空間狹小,上身能活動,下身不能動,等待救援(見陳某2012年2月17日筆錄第2頁);在第二次事故中,鄂C7****號車以超過法定時速兩倍、高達75km/h的速度,從右后方對鄂F****6號貨車又進行了一次猛烈的撞擊,致使鄂F****6號貨車向前滑行十余米,并致使已經被卡在副駕位置上的馬某兵基于慣性身體猛然向前方撞去、再向后倒下,使其在已被卡住的情況下再次承受了巨大的傷害,這是生活常識,是根據經驗就可以判定的事實。故上訴人在上訴時稱某公司所有的鄂C7****號車因鄂F****6號貨車前方已無其他物體故未致使馬某兵傷情加重的理由,即不符合客觀事實,也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說法,對被害人家屬來說無疑又是一次心理上的傷害。
其次,一審判決認定由鄂C7****號車的車主即本案某公司與另外兩輛車的車主承擔平均賠償責任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被害人馬某兵在短短的時間內聯系遭受了兩次嚴重傷害,三輛車均有責任,但因各方的原因力大小無法確定,故一審判決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即“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判令涉案三輛車車主何洪波、陳某生及上訴人某公司對被害人家屬因馬某兵的死亡遭受的損失承擔平均賠償責任,是符合客觀事實的,且適用法律恰當,既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彰顯了社會公平正義,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三、上訴人中國某股份有限公司A中心支公司主張按無責情形僅賠付12000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由前文所述,由于鄂C7****號車的違法行為也是造成被害人馬某兵的死亡結果的原因之一,故某公司應與其他車主共同承擔平均賠償責任,某公司A中心支公司主張按無責情形賠付不符合客觀事實,也無法律依據,依法不應予以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恰當,二上訴人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請求貴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謝謝!
代理人:湖北**律師事務所
李黎律師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李黎律師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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