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豐創立于1995年,是一家經湖北省司法廳批準成立的綜合性合伙制律師事務所
2020年10月31日,湖北省法學會犯罪學研究會(以下簡稱“省犯罪學研究會”)2020年年會暨學術研討會在武漢野戰國防園多媒體中心隆重舉行。省犯罪學研究會副會長、湖北省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會長、湖北省律協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立豐所”)首席合伙人、主任汪少鵬應邀參會,并作為點評嘉賓發言。

本次年會由省犯罪學研究會主辦、武漢市蔡甸區法學會承辦、武漢野戰國防園協辦,研討主題由三個單元組成,分別為“社會治安治理多元化思考”、“經濟犯罪相關問題研究”和“社會治安治理中的熱點問題研究”。來自湖北省法學會及各學科研究會、政法院校和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等實務部門、律師行業及特邀有關方面代表共200余人參加了年會與研討活動。

省犯罪學研究會會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楊宗輝主持了開幕式。
武漢市蔡甸區區長郝勝勇,湖北省法學會黨組成員、秘書長王龍,湖北省公安廳黨委委員、湖北警官學院黨委書記、教授王豐年,湖北省監獄學會會長、省司法廳原一級巡視員、省監獄局原黨委書記、局長蔣國平,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省犯罪學研究會顧問、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齊文遠分別致辭。省犯罪學研究會顧問、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兼職教授、湖北省安全廳副廳級巡視員郭德華宣布一等獎名單。省犯罪學研究會副會長、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黨組書記、檢察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研究生合作導師吳忠良宣布二等獎名單。省犯罪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胡向陽宣布三等獎名單。
湖北省武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夏明權,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王秋隆,武漢市武昌區公安分局黨委書記、局長付志平,武漢市蔡甸區委常委、區公安分局局長李堅,武漢市蔡甸區政法委常務副書記許俊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賈亞勝,省犯罪學研究會副會長、立豐所首席合伙人、主任汪少鵬,省犯罪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董邦俊等領導參加會議,并在主席臺就坐。

會議第二單元由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賈亞勝主持,主題為“經濟犯罪及相關問題研究”。

汪少鵬主任首先表示,本單元有“三好”:
一是主題選的“好”,切合實務熱點;
二是發言內容“好”,充滿真知灼見;
三是嘉賓結構“好”,涵蓋檢、法、律,而且以律師居多,可以說是律師的“主戰場”。
汪少鵬主任隨后就五位嘉賓發言分別作出點評:
關于環境污染行為的刑法規制
對該問題有三點認識:一是當前生態環境的破壞已經成為國際性問題,世界各國對生態環境的保護都非常重視。習總書記強調“金山銀山不如綠水青山”,過去我國發展經濟沒有重視環境保護,現在要來治理,有些問題不是民事法律可以調整的,必須上升到刑法的調整范圍。二是“污染環境罪”是以“違反國家規定”為前提,司法實務人員及律師要正確理解和把握“國家規定”的內涵與外延,不能隨意做擴大解釋,避免使該罪淪為“口袋罪”。三是公訴機關有義務對行為人造成“環境嚴重污染”進行舉證,行為人不負有自證“未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任。
關于社會治理創新視野下金融犯罪的罪與罰
我們曾就此類犯罪作過專門調研,刑法中金融犯罪所涉及的罪名大多是針對民營企業,很少涉及到國有企業;即便涉及國有企業,實踐中民營企業(家)觸犯此類罪名的比例也是遠高于國有企業。例如貸款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等。究其原因,我認為是國家的金融體制過度地保護了國有企業,對民企的保護不足,反過來卻施以更多的刑法規制。因此我們國家在行政立法、金融立法時需要反思,既要追究犯罪以保障金融秩序的安全,又要注意不能抑制經濟的發展,需要在懲治經濟犯罪與維護經濟發展二維價值之間尋求一個適當的平衡點。
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與保護問題研究
保護未成年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率相對較高,有的犯罪手段極為惡劣,對社會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為此,很多專家建議《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部分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以此起到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與此同時,《未成年人保護法》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也規定了“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雙重保護”原則,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領域中的具體表現。而如何在保護未成年犯和保護社會安全與秩序的固有矛盾間取得平衡,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一個重大而又現實的問題,值得我們去深入研究與探討。
關于經濟犯罪中的電子數據問題研究
電子數據具有高技術性、無形性、易被篡改和被破壞性。“兩高一部”及公安部對于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出臺了詳細的規定,但實踐中很多偵查機關不按照此規定辦理,公訴人及法官在庭審中不重視辯護律師對電子數據的質證意見,當然這也有辯護律師對電子數據質證不專業、不規范的問題。如何對于電子數據“有效質證”,應從電子數據的收集保管鏈條入手,對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取證程序的合法性進行重點審查。此外,要厘清“不合法”證據的三種處理方式之間的聯系與區別,即“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不得作為定案根據”和“作為非法證據排除”。例如當電子數據的“哈希值”變動或證據的收集、保管程序不合法,該證據則“不得作為定案根據”,而非“作為非法證據排除”。
關于民營企業及民營企業家犯罪與保護問題研究
對該問題有兩點認識:一是民營經濟作為非公有制經濟的主要構成,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但民營企業家的“生存環境”仍然堪憂,以至于有人稱“民營企業家不是已經進了監獄,就是在走向監獄的路上”。二是涉及民企犯罪案件,應充分考慮企業犯罪的特點,在查辦案件、打擊犯罪的同時,兼顧保障企業合法權益,不能因此使企業承受法律之外的、不必要的損失。具體而言,對涉案公司財產慎用、少用“查封、凍結、扣押”等強制性措施;針對涉案公司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避免采取羈押性強制措施;提高司法效率,縮短辦案時間等。很欣喜地看到近年來中央及司法高層發布了一系列涉及民企保護的政策文件及典型案例,這說明國家已經開始重視懲治經濟犯罪和維護經濟發展二維價值的衡平問題。
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李薇一同作出點評。

撰稿:戚萌
編輯:熊敏
審核:汪少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