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豐創立于1995年,是一家經湖北省司法廳批準成立的綜合性合伙制律師事務所

為發揮以理論與實踐研討助推刑事司法改革的辯護職能,2023年5月27日,由西北政法大學刑事辯護高級研究院、西北政法大學企業合規研究院、西北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辦,上海靖予霖律師事務所、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海南威盾律師事務所、海南昇島法商管理有限公司協辦的“西北政法大學第四屆刑事辯護高峰論壇暨首屆南海刑事辯護論壇”在海南省三亞市國壽嘉園酒店成功舉行。

會議采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同步舉行。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院名譽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樊崇義,西北政法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范九利,西北政法大學刑事辯護高級研究院名譽院長、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田文昌,西北政法大學刑事辯護高級研究院理事長汪功新,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馮衛國,西北政法大學刑事辯護高級研究院執行院長、教授劉仁琦等來自全國各地法學院校、律師協會、新聞媒體以及律師行業的200余名領導嘉賓、專家學者、律師代表出席了此次論壇。線上觀摩與學習的法律同仁達8萬余人次。

為體現對此次論壇的高度重視與大力支持,立豐武漢總所及立豐海口分所專門組成代表團參加本次研討、觀摩及有關會務工作。來自立豐武漢總所的律師代表包括:立豐所首席合伙人、西北政法大學刑事辯護高級研究院副院長汪少鵬,黨委書記、高級合伙人、律所主任劉勛,高級合伙人周宏力,高級合伙人、刑事辯護與合規風控研究院院長、西北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院武漢分院院長陳亮,高級合伙人、刑事辯護與合規風控研究院副院長汪群,高級合伙人、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聶義明,高級合伙人、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程客彬,合伙人、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侯曉翔,合伙人呂軍、李濤、何維笛,合伙人、刑事辯護與合規風控研究院秘書長戚萌,合伙人、刑事辯護與合規風控研究院副秘書長劉澤博、合伙人李九一等律師。立豐海口分所參會人員:海口分所主任陳哲、黨支部書記王華俊二位律師及執行主任余德光。

此前的5月24日下午,西北政法大學校長范九利一行蒞臨立豐海口分所調研與指導,與立豐海口分所律師親切交流。汪少鵬、陳哲二位律師還參與了5月26日于海南威盾律師事務所舉行的西北政法大學刑事辯護高級研究院海口分院的成立儀式。

本次研討會分為“主旨發言”、“刑事司法改革與刑事辯護新發展”、“刑事法律修正與刑事辯護新形態”、“刑事司法政策與刑事辯護新突破”四個單元。汪少鵬律師在“刑事司法改革與刑事辯護新發展”單元中作主題發言。

汪少鵬律師以《充分發揮專業與技巧,走出涉黑涉惡犯罪案件辯護的困境》為主題進行發言。他指出,與其他刑事案件的辯護相比,涉黑涉惡案件的辯護具有以下三方面特點:
其一,辯護的專業性強。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罪名具有特殊性,除了所有刑事犯罪均具備的“主客觀要件”外,還規定有“四個特征”,更有很多政策文件和近些年出臺的多部司法解釋,辯護律師要全部掌握具有一定難度。
其二,辯護的空間大。涉黑涉惡案件的辯護,不僅涉及到實體法,還涉及程序法,司法解釋及刑事政策,不僅有實體辯護和程序辯護/證據辯護并存,還有定罪辯護/量刑辯護/財產辯護的并存。
其三,辯護的風險大。涉黑涉惡案件具有“政策性”、“政治性”和“運動性”,導致辯護律師的風險很大。
汪少鵬律師指出,雖然涉黑涉惡案件的辯護在實踐中存在上述諸多挑戰,但基于當前法律與司法解釋規定及司法現狀,辯護律師更應當主動適應與作為,通過不斷提升辯護的專業性與技巧性,實現對涉黑惡案件對有效辯護。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六個方面努力:
一是,充分理解與把握“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罪構成的“四個特征”,把握其核心與實質,進行具體細致的分析。就非法控制特征而言,這是最難把握特征,但其實也是最“好”分析的特征。以“小貸公司涉黑”為例,其是否達到對某一行業或某一區域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可以通過“大數據”方式,對該行業或涉及區域的小貸公司情況進行量化分析。就行為特征而言,重點要剝離與黑罪性質無關的個罪。同時,要善于利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催收非法債務罪,將指控被告人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或犯罪行為吸收到該罪中,以實現有利被告人量刑的結果。
二是,充分利用控方提供的證據。善于將控方用于指控被告人的證據,轉化為對被告人有利的辯方證據,“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三是,充分利用刑事司法判例。雖然我國不是適用判例法國家,但是最高法、最高檢的判例以及由兩高相關部門與人員主編的《刑事審判參考》,都對下級檢察院、法院的辦案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四是,充分利用理論研究成果。辯護律師同樣需要重視刑事理論的研究與學習,在理論中找到依據與支撐。辯護律師要善于將有影響與分量的理論研究成果提交給辦案人員,以此影響其內心確信與判斷。
五是,慎重啟動非法證據排除。辯護律師判斷該證據是否屬于核心的、起到決定性作用的證據,不要貿然提出非法證據排除,以免引發毫無意義的控辯、審辯沖突。而且要區分證據運用規則中“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不得作為定案根據”和“予以排除”三種情形的處理方式,避免混淆適用。
六是,隨著訴訟制度改革,及刑事司法的現代化發展,實踐中已經出現辯護重心前移至審前,以及控辯協商的現象。因此,涉黑涉惡案件的辯護重心應當前移至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充分利用技巧與智慧,與控方進行充分協商。



